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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警示教育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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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案例分析(一)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28    点击量:

   导语: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党纪严于国法,突出党纪特色,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并把政治纪律排在首位,通过抓住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动起来,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真正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尺子的坚定决心。

    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党员干部应当自觉对照党章党规党纪,严格遵守“六大纪律”。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都是严肃的、具体的、实在的,如果违反政治纪律,必定要受到严肃追究。现通过以下违反政治纪律典型案例,剖析党内政治生活中违纪违规问题的具体表现和产生原因,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以为进“圈子”,实则进锁套

    案例回放:某学校党总支原副书记、原校长冯某在担任校长的11年间,他一步步把学校当成了自家私产,对学校事务该管理的不管理,该要求的不要求,反倒在学校和该校原副校长韦某、后勤服务科科员彭某拉帮结派、结成利益集团。依靠所培植的个人势力,冯某得以“架空”部分学校班子领导,任意妄为,长期把持学校的基建和设备采购项目,在学校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最终,冯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解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规定,冯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

    廉洁提醒:透视该案例,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单位主要领导拉帮结派,将一些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一般干部拉入自己的阵营,形成以上下级为链条的“共荣圈”,圈子里的人互相称兄道弟、结党营私,其背后是“团团伙伙”的影子在作祟,破坏的是政治纪律、挑战的是政治规矩,败坏的是党和干部的形象,可以说是危害党的肌体健康的一颗毒瘤,必须予以坚决铲除。

    党章规定,党员要“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党员干部热衷于搞“团团伙伙”,归根结底离不开“私利”。有的人信奉“朝里有人好做官”“进了圈子才算进了班子”,或是谋求圈子庇护的安全感,或是寻求团体谋利的“超能力”,或是为满足私欲创造便利,以至于互相利用、互相拉拢,狼狈为奸,团伙腐败。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的相关处分规定进行了充实调整,这无疑为破解“团团伙伙”现象提供了纪律尺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守职责、担当尽责,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做起来、做到位,将触角延伸到党员领导干部的交际圈和八小时之外,对存在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有效防止“小圈子”形成。同时,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于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铲除,决不姑息。只有这样,才能让那些搞“团团伙伙”的人没市场,才能让党风正气充盈、清朗昂扬。

如此内耗为哪般

    案例回放:某市某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杨某和和原党委书记何某二人,看似是工作上的“老搭档”,实际中却是水火不容的“死对头”。两人不仅带头违纪,更在单位内部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把原本治病救人的医院弄得乌烟瘴气、混乱不堪,严重破坏了单位政治生态。

    杨某“一派”长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药品、耗材、设备供应商以及金融机构人员赠送的“好处”百万余元。

    而何某则导致医院内部党的建设严重缺失,院党委长期不召开党委会,几乎没有党内生活;全院480名党员有中高级职称的仅46名,占党员总数的9%;干部带病提拔,普外科主任姜某提拔副院长不到半年就落马,另外多名科室主任的任命也备受质疑。

    最终,杨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公职;何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违反工作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

   解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规定,杨某、何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

   廉洁提醒:透视该案,一系列“内耗”、争斗行为的背后能看出是“利益”在作祟。如涉案医院的院长自2012年以来,先后违纪违法收受财物数百万元。而他之所以敢这样胆大妄为,就是因为他在院内拉帮结派,将一些班子成员、中层骨干拉入自己阵营,这个“小团体”长期把控着药品、耗材、设备采购和基建工程,院长在这些重要领域“一呼就应”,腐败问题的发生在所难免。诸如此类,利用“小圈子”“小团体”“小山头”等形形色色的关系网经营人脉,从而为攫取个人非法利益大开“方便之门”的,在现实中并不鲜见。可以说,搞“团团伙伙”是政治隐患,如不根治,最终将危害党的事业。

    以该案为鉴,重在汲取教训,切实严明政治纪律。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在贯彻落实新修订《条例》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聚焦“两个维护”,把严明政治纪律摆在首要位置。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守政治机关的职责定位,敢于担当作为,对照新修订《条例》中各种违纪行为,有针对性地强化纪律建设,特别要加强政治纪律建设,对于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的,坚决查处、决不纵容,当好政治生态的“护林员”。每一名党员也要经常自我检视、自我纠偏,始终严守以政治纪律为首位的六大纪律,领导干部要在遵守纪律上发挥“头雁作用”。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把严管和厚爱结合起来,系统运用“四种形态”,对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将问题解决在未发之际,持续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有令不行的任性局长栽了

    案例回放:某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因没有被任命为县委书记,且从县长被调整为市林业局局长后,心里有气、埋怨组织,便频频违反政治纪律,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拒绝省委、市委重大工作安排,认为“只有不作为才能显示自己的脾气,才能报复上级的‘不知人善任’”。最终,李某因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解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规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

    廉洁提醒:李某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政治上出了问题。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时刻牢记业务工作中有政治,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到具体人、具体事,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实际行动确保中央、省委、市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这起违纪违法案件再一次警示我们,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各级党委(党组)要始终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根本方针,全面提升党建质量。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用好“问责”这个利器,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把该追的责任层层追到底,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消失的监控牵出诬告陷害案

    案例回放:2018年底,某区城市管理局局长马某上任不久即被指控“一言堂”和“受贿”。区纪委收到两份相关举报材料,包括一封署名15名干部职工的举报信和一段显示他收受礼品的监控视频。经调查,区纪委发现举报信系伪造,监控记录被删除,硬盘失踪。调查组迅速行动,约谈协管员,揭示真相:三名协管员承认受原大队长黄某指使,伪造证据举报马某并删除制作伪证的监控,只因黄某不满马某的人事调整计划。马某否认受贿,经查证属实。最终,黄某因诬告和散播谣言被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职级降至科员,并在全区通报。

    解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规定,黄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

    廉洁提醒:近年来,在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下,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意识不断增强。法律赋予了人民群众向纪委监委反映问题的权利,但在现实中,这种权利却被某些别有用心之人当作打击别人、成全自己的“私器”,黄某案件就是典型案例之一。所以,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让实干者轻装上阵,既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应尽职责。

    坚持查处与澄清两手硬。在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下,一些心怀叵测者借举报之名行诬告陷害之实,既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又增加监督执纪的工作成本,破坏了一些地方和单位的政治生态。要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真正把工作失误与个人腐败、缺乏经验与明知故犯、出于公心与以权谋私区分开来,建立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常态化工作机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同时,要及时为受到失实举报的党员干部予以澄清正名,最大程度地消除恶意信访对被反映干部的影响,让他们放下思想包袱、消除顾虑,切实让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干部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巡察为何被中断

    案例回放:某市地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党委书记、所长樊某明知巡察组进驻,却故意不传达巡察动员会精神和纪律要求,也不安排部署巡察相关工作,而是动起应对巡察、规避问题的“歪脑筋”;他本人也迟迟不“露面”,还擅自外出考察,与巡察组“躲猫猫”,时开时关的手机成为巡察组唯一能与他沟通的工具;巡察纪律规定被巡察单位所有人员应在岗待命,他却批准重要岗位且负责巡察联络协调的关键人员肖某等人休假,导致巡察工作对接不顺畅,严重妨碍巡察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巡察组只得暂时撤出,巡察工作被迫中断。最终,樊某受到免职处理。

    解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规定,樊某的行为违反了政治纪律。

    廉洁提醒:樊某看到巡察组进驻,巡察利剑正中了他的“命门要害”。面对单位和个人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他不是对党忠诚老实,主动接受市委巡察组的巡察,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而是应付巡察、回避问题,让掌握一些“核心”问题的人休假。这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问题。这些都警示我们要把主要负责人作为执纪监督的重点,加强对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纪律约束,增强他们的自觉性,把自己摆进去,率先垂范、以上率下、身体力行,形成“头雁效应”,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强化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

    新《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是纪委履行职能的重要武器。让制度武器的力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得到充分释放,关键在于执行。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纪委和领导干部决不能只是嘴上说说,“涛声依旧”,重复昨天的故事。要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贯彻执行新《条例》,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通过抓纪律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不让本案中“樊某现象”再度重演。


内容来源:《纪律红线》